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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、租賃物的選擇,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,提供給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租賃物作為融資租賃業務中的核心要素,直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如果租賃物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要求,融資租賃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被判定為其他性質的合同?,F在融資租賃平臺將教您如何識別融資租賃中的“租賃物”。
1、租賃物的法律規定
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融資租賃立法,與行業發展相配套的政策法規和實施細則也不夠完善,從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來看,動產作為租賃物應無爭議,適用于金融租賃公司的《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》將不動產也納入租賃物的范圍,適用于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的《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》將軟件、技術等無形資產納入租賃物的范圍,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業務的租賃物范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。
2、融資租賃物識別要點
融資租賃企業合同有“融資”和“融物”兩大特質,缺一不可,若該物不可融,即不能作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。為有效防范融資租賃業務中的法律風險,根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,本文梳理了識別融資租賃租賃物的五個要點:
要點一:租賃物依法可流通
租賃物的流通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,這是確保租賃融資業務合法的基礎。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包含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這兩方面的,租賃物若為國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之物,自然影響到租賃合同租賃物的效力基礎。
要點二:租賃物應為非消耗物
租賃物應為非消耗物,確保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從客觀上可以分離。消耗物是指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滅失或品質發生變化的物,比如食物。非消耗物是指經反復使用也不會改變其形態或性質的物,書籍、房屋等皆為非消耗物。
要點三:出租人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
《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》第32條和第34條的規定,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,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、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租賃物。需要注意的是,該租賃物一般由承租人選擇并由出租人出資購買,并不要求出租人一開始就享有該物的所有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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