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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資租賃資產作為企業取得對資產控制權的一種方式,在資產評估中有時會碰到。但在大量有關資產評估的論著中,對融資租賃資產進行討論的并不多,即使有的論著述及了融資租賃資產,也不夠系統深入。本文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融資租賃資產評估的知識,歡迎交流。
融資租賃有些像分期付款,但不完全一樣。融資租賃只是在租賃期滿后才取得資產的所有權,而分期付款取得的資產在一開始就擁有資產的所有權。正是這種差別,使融資租賃資產不宜作為固定資產評估,而應作為無形資產——租賃合同權益來評估。因為在租賃期滿之前,承租方還沒有取得資產的所有權,只有將其權益列為無形資產,才能恰當地反映被評估資產的形態。
融資租賃類似經營租賃,只是期限較長。這里,融資租賃合同只是一種權益,只能作為無形資產來評估。因而,既不能將已付和未付的融資租賃費作為資產,也不能將應付的融資租賃費作為負債。
處將已付的租賃費看作資產,但并不是固定資產。已付的租賃費除了在支付的當期為承租方帶來收益外,在合同期滿取得該資產的所有權后仍能為承租方帶來收益。已付的租賃費應該看作是為取得上述收益的權利而付出的代價,是無形資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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